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0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4年11月21日因犯受贿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23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为使其儿子梁某某能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招警过程中被顺利录取,送给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综合调配处副处长王某某内存现金6万元的银行卡一张。现梁某某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警官。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之减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为使其儿子梁某某能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招警过程中被顺利录取,送给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综合调配处副处长王某某内存现金6万元的银行卡一张。现梁某某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警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供述为感谢王某某在其儿子梁某某入警考试过程中提供帮助及在梁某某以后的工作中得到照顾而送给王某某银行卡的时间、地点、经过和银行卡内数额,与王某某供述的事实相一致,且有证人梁某某、牛某证言,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喜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