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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聘与被告蒙文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王文聘,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蒙文铎,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王文聘与被告蒙文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王文聘,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蒙文铎,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王文聘与被告蒙文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涛独任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聘的委托代理人王芬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文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被告蒙文铎购买原告王文聘一本册页艺术品,该册页内有11幅作品,价格为17万元。被告蒙文铎当时没有支付价款,便将原告的作品带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用于证实原告的身份。2、欠条一份,用于证实被告欠原告作品的价款为17万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8月25日,被告购买原告的11幅美术作品,价款为170000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王文聘册页壹本,内有拾壹幅美术作品价格为拾柒万元欠款人蒙文铎014、9、19”。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艺术作品,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购买艺术作品后,价款170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7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诉请,因双方无约定还款的时间及利率,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而引发本案诉争,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蒙文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聘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蒙文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