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09号 申请人:郭灵云,女,汉族。 申请人:郭烜,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新泽,男,生于1963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西李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8182237。系二被申请人之叔祖父。 申请人郭灵云、郭烜要求宣告蒲瑞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灵云、郭烜申请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蒲瑞霞系母子关系,二申请人之父郭志国与二申请人之祖父母郭新华、唐洪各先后于2011年至2014年间死亡,二申请人现随其叔祖父郭新泽生活。被申请人蒲瑞霞于2007年10月份离家出走,经家人及亲属多方查找始终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蒲瑞霞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蒲瑞霞,女,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唐沟村唐沟,系二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之丈夫郭志国于2014年3月死亡,二申请人之祖父母郭新华、唐洪各分别于2013年10月、2011年8月死亡,二申请人现随其叔祖父郭新泽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发出寻找蒲瑞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蒲瑞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蒲瑞霞于2007年10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查找公告三个月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为失踪人,申请人郭灵云、郭烜作为蒲瑞霞的子女,申请宣告蒲瑞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蒲瑞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