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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侯玉杉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1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畔阁,男,生于1957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先师庙村山头王24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707092410。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1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畔阁,男,生于1957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先师庙村山头王24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707092410。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侯玉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称,申请人与侯玉杉系母子关系,侯玉杉与申请人之父王志亮系同居关系,王志亮于2011年8月20日因病去世,侯玉杉于2011年9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王畔阁生活,故申请法院宣告侯玉杉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侯玉杉,女,汉族。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侯玉杉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发出寻找侯玉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玉杉仍然下落不明。另查,侯玉杉丈夫王志亮于2011年8月20日死亡。
本院认为,侯玉杉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寻找侯玉杉的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某某作为侯玉杉之子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侯玉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侯玉杉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