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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2011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2011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30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已判决)指示,携带一克冰毒窜至西峡县城关镇宾利王子酒店的客房,以五百元的价格卖给万程墩,供万程墩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作案时间、地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靳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已判决)指示,携带一克冰毒窜至西峡县城关镇宾利王子酒店的客房,以五百元的价格卖给万程墩吸食。
另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靳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并有证人张某、万程墩、尹红果证言相互印证,且有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靳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与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依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陪审员  程国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锡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