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任洪慷,男,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黄桂梅,女,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梅,女,汉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红,男,汉族,住兰考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红雨,女,汉族,,住兰考县。 再审申请人任洪慷、黄桂梅因与被申请人杨红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红、黄红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洪慷、黄桂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