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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洪慷、黄桂梅、杨红梅、黄国红、黄红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任洪慷,男,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黄桂梅,女,汉族,住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任洪慷,男,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黄桂梅,女,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梅,女,汉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红,男,汉族,住兰考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红雨,女,汉族,,住兰考县。
再审申请人任洪慷、黄桂梅因与被申请人杨红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红、黄红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洪慷、黄桂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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