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留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岗。 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留启、张明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