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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立、孙春荣与金留启、张明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留启。 被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留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岗。
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留启、张明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