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县朗公庙计生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受理、审核、上报2012年度朗公庙镇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照顾对象审查材料时,受其同学丁某某的委托,徇私舞弊,在明知丁某某亲戚家不是农村计生户的情况下,为其伪造农村计生户子女信息材料,致使丁某某亲戚家不符合计生条件的学生享受到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这项政策,后被新乡县一中录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县朗公庙计生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受理、审核、上报2012年度朗公庙镇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照顾对象审查材料时,受其同学丁某某的委托,徇私舞弊,在明知丁某某亲戚家不是农村计生户的情况下,为其伪造农村计生户子女信息材料,致使丁某某亲戚家不符合计生条件的学生享受到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这项政策,后被新乡县一中录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某户籍证明一份:陈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 2、新朗发(2009)8号中共新乡县朗公庙镇委员会文件一份:证实陈某某于2009年4月6日被任命为朗公庙镇计生办公室副主任。 3、新朗发(2014)55号中共新乡县朗公庙镇委员会文件: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被任命为朗公庙镇农业办公室副主任。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证实了该证系1998年颁发。 5、新乡县2012年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照顾对象审查表:证实了刘某乙2012年中招照顾10分。 6、朗公庙镇计生办提供的新乡县2012年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减低分数线10分录取考生资格审查表:证实了刘某乙2012年中招照顾10分。 7、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给新乡县教育体育局的2012年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考生资格审查表:证实了刘某乙2012年中招照顾10分。 8、2012年中招加分名单一份:证实了刘某乙2012年中招照顾10分。 9、新乡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了刘某乙在2012年中招招录照顾10分。 10、新乡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了新乡县一中2012年中招招录分数线为520分。 11、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了在2012年中招招生录取工作中,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新乡县教育体育局对农村计生户子女照顾对象进行审核。 12、新乡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在2012年中招招收录取中,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其负责对全县农村计生户子女中招照顾对象的审核工作。 13、朗公庙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刘某甲、荆某甲夫妇从2010年至今从未在计生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4、编号为2010-025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材料一份:证实了被照顾对象刘某乙在2012年中招中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系伪造。 15、新乡县公安局出具的刘某甲、荆某甲家庭户籍信息:证实了其家庭不是农村计生子女户。 16、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中中招工作的意见:证实了中招考试系全省统一组织。 17、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新乡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中等学校招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教(2012)217号):证实了农村计生户子女在考取本县高中可以照顾10分。 18、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证明一份: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1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陈某某小学、初中都在小河村学校上学,关系非常不错。荆某甲是我妻子荆某乙的姐姐。她的儿子刘某乙初中升高中的时候,想享受新乡县初中生升高中的加分政策,找我说过这个事,因为陈某某是朗公庙镇计生办的副主任,我想着找他说这个事应该没有问题,我就答应了。我记不清我是给陈某某打电话说的还是当面给他的说的,我给他说我有个外甥叫刘某乙,学习也不错,但是害怕考不上新乡县一中,想看看能不能享受一下新乡县的初中升高中加分优惠政策,如果能加上10分,我外甥考上新乡县一中的可能性就更大,当时陈某某给我说让我姐拿着手续去找他办。陈某某照顾到我的面子,帮我姐姐的儿子刘某乙把加分的事情办成了。我没有因为陈某某帮刘某乙办理加分的事情请陈某某吃过饭,也没有给陈某某送过礼,我和陈某某也没有经济往来。 20、证人荆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有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2012年中招前,我听邻居说独生子女中招可以加分,具体多少分我也不清楚,我儿子刘某乙正好该上高中了,我就想着问问看刘某乙能不能也享受这政策优惠,之后我就打电话问丁某某,丁某某说帮我问问,还说他的同学在郎公庙镇计生办上班。几天之后,我又问丁某某这事,丁某某说他已经和他同学说好了,让我去计生办找他同学。之后我就去找丁某某的同学了。因为丁某某和他是同学,比较熟,他找他这个同学说的这个事情,他的同学就为我儿子刘某乙办理了初中升高中加分手续。我没有因为丁某某的这个同学帮刘某乙办理加分的事情请他吃过饭,也没有给他送过礼,我和他之间也没有经济往来。 2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有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我儿子刘某乙中招考试时享受了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的这项政策。我儿子刘某乙能享受这项政策,是我爱人荆某甲办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只是在事情办好后听我爱人给我说了一下,当时她说是找熟人办的,具体她是找谁办理的,怎么办的,我就不清楚了。 2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东荆楼村村主任,我没有在新乡县2012年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照顾对象审查表(刘某乙)上签字。在这张审查表上盖章的事情,我也不知道。 23、证人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主要是负责村里的计生工作,协助朗公庙镇计生办开展村里的计生工作。我没有在新乡县2012年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照顾对象审查表(刘某乙)上签字。 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从我来计生办工作,陈某某就负责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中招照顾方面的事情,2009年他担任副主任后,也是负责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中招照顾加分方面的事情。在中招农村计生子女户招生照顾中,我主要是到东荆楼村进行宣传动员,让东荆楼村的群众知道中招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可以照顾10分,他们可以到朗公庙计生办报到,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委会开具证明,然后由计生办包村干部签自己的名字,之后他们将材料报给乡计生办陈某某处,他们负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刘某乙的父亲刘某甲和母亲荆某甲没有找我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农村计生子女户子女初中升高中照顾10分这个政策,每年河南省教育厅、新乡市教育局都会下发招生文件,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新乡县教育体育局也会根据上面的文件规定下发新乡县的文件,但是2012年新乡县教育局关于中招工作分管的科室有调整,没有下发正式的文件,新乡县辖区中招招生执行新乡市教育局的文件规定。 每年快到中招考试的时候,我们教育局会通知咱们新乡县辖区内的学校,让学校里的农村计生子女户学生到所属的乡镇计生办报名,然后乡镇计生办进行审核并汇总名单,将该乡镇符合条件的名单上报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将各乡镇的名单汇总,然后提供给我们教育局,然后我们根据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名单进行加分,加10分。我们新乡县教育体育局不需要对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核,因为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计划生育方面的,他们掌握具体情况,我们是依据他们提供的名单信息,以他们提供的名单为准,依据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照顾加分。新乡县教育体育局是依据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名单进行加分,凡是他们提供的名单我们都会依据规定进行加分。 2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每年中招前,大概是每年的4月份开始,各个乡镇计生办对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可以照顾10分这个政策进行宣传,同时学校也会对学生进行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家长会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该乡镇对其是否是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然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上报至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我们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将各乡镇上报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名单进行汇总。新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抽查,核实各乡镇上报的名单是否属实。我们汇总后,将该汇总过的名单提供给新乡县教育局,新乡县教育局依据我们提供的独生子女名单或者双女户名单进行照顾加分。因为计划生育本来是归属于计生部门管理,到底是不是农村计生户子女,计生部门掌握具体的情况,所以由计生部门提供农村计生子女户名单名单,我们是协助教育部门,但是具体加多少分,还是由新乡县教育局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2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来向检察机关交待我在负责受理、审核农村计生户子女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这项工作时,违反规定为刘某乙办理中招加分了。2012年中招考试之前,和我关系不错的同学丁某某来找我说,他的外甥刘某乙快该参加中招考试了,想办个中招加分了并且当时说他们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说那你让他的家人来找我吧。过了几天,刘某乙的母亲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她拿了个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和身份证,我看过后给她说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不能用了,得换一个新证,当时我问她有几个小孩,她说有两个小孩,但是户口本上面只显示有一个小孩的户口信息,随后我就给她换了一个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刘某乙办理了中招加分审批手续。我也是在刘某乙的母亲去找我办理刘某乙中招加分事宜的时候,我问她家里实际情况时,她给我说她有两个孩子,但是户口本上面只有一个孩子的信息,让我帮帮忙,并且之前我同学丁某某已经专门和我说过这件事情了,我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为刘某乙办理了中招加分事宜。我和刘某乙的母亲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和刘某乙的母亲就见了一面。我和丁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因为丁某某和我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关系比较好,碍于情面,还有当时想着就是个中招加分,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所以就违反规定为刘某乙办理了中招加分审批手续。我在这件事情上,因为朋友关系感情用事了,存在徇私情的情节。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