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新乡县小冀镇文化路5017号家中生产黄豆芽、黑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长期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无根水针剂”,后将其生产的豆芽在新乡县小冀镇菜市场内销售。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家中生产豆芽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查获的无根水针剂主体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水溶液,被查获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新乡县小冀镇文化路5017号家中生产黄豆芽、黑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长期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无根水针剂”,后将其生产的豆芽在新乡县小冀镇菜市场内销售。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家中生产豆芽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查获的无根水针剂主体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水溶液,被查获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现场平面示意图一张,现场照片4张。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段某某豆芽作坊豆芽一份,无根激素10支,空无根激素塑料袋62个。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作为食品加工或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证明: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国家禁止食品生产企业使用。 5、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二份:(1)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段某某处提取豆芽检测鉴定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0.0598mg/Kg。(2)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无根水针剂主体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水溶液。 6、新乡县公安局出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段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 7、小冀派出所出具到案证明一份:证明段某某系坦白。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段某某家离俺家没有多远,段某某有五十多岁,他在家做豆芽,然后到小冀菜市场上卖。我经常买他做的豆芽做菜吃。段某某生产豆芽有好几年了,十几年前我嫁到俺婆家时,段某某家就生产豆芽,一直到现在。我去他家买时,他没有称过,我给他一块钱,他就给我弄点,段某某没有雇佣工人。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家和段某某家是邻居。段某某在家做豆芽有十几年了,做了豆芽到小冀菜市场批发。平时俺家买段某某生产的豆芽做菜吃,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段某某不雇佣工人。我去买豆芽时段某某没有称过,我给他一块钱或两块钱,他就给我点。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段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们在我家老院里生产豆芽。我丈夫生产豆芽,我在家看孩子做饭。我见过段某某在生产豆芽时添加化学物品无根剂。无根剂就是香烟粗细的小塑料瓶,里面是透明液体。十斤豆往里面加一支无根剂,让生产的豆芽不生根。段某某一天平均生产添加无根剂的豆芽大约一百斤,然后到小冀菜市场零卖,邻居也到我家买,我们自己也吃。 1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新乡县小冀镇东街村我自己家中做豆芽、卖豆芽,我家的小东屋里面有二十五个水缸,先用水将要做的黄豆或黑豆放在水里泡两个多小时,然后将泡过的豆子在竹筐里放四、五天,在这四、五天里每天向放豆的筐里浇三遍水,这四、五天过后将发芽的豆子放在大缸里让豆芽自己生长,豆芽在缸里生长三、四天,然后将豆芽用水冲洗一下就可以去卖了。我在最开始用水泡豆子的时候向豆子里放一种激素药,不让生成的豆芽长出根来,如果不加这种激素药豆芽就会长出根来,吃起来也嚼不烂没人买。激素药叫无根剂,像水一样的透明液体,四公分长,有香烟烟头那么粗的塑料透明密封包装密封着。我做豆芽一般是按10斤豆放一支激素药,如果放多了激素药豆芽就长的不好,如果放少了就会长出长根来,大约半年前开始用的无根剂,以前没有用过。当时是一个外地人到我家说我家生产的豆芽根太长,他有一种药,就是无根剂,可以不叫豆芽有根,叫我试试,我就花七块钱买了一大包,里面有一百支无根剂。我在小冀镇菜市场有一个摊位,每天早上五点钟左右我将做好的豆芽拉到我的摊位上,零卖,有时邻居也到我家买点吃。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