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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书培与刘智慧、刘连民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田书培,男,汉族,农民,1993年01月11日生。 被告刘智慧,女,汉族,农民,21岁。 被告刘连民,男,汉族,农民,1963年11月30日生。 原告田书培与被告刘智慧、刘连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田书培,男,汉族,农民,1993年01月11日生。
被告刘智慧,女,汉族,农民,21岁。
被告刘连民,男,汉族,农民,1963年11月30日生。
原告田书培与被告刘智慧、刘连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郭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书培到庭,被告刘连民到庭,被告刘智慧经本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书培诉称:2014年8月下旬,经媒人胡民介绍,原告田书培与被告刘智慧定亲,原告田书培拿6600元做为见面礼,并为女方买礼品花去500元,共计7100元。由于了解少,原告觉得两人不合适,就打电话索要彩礼钱,被告答应返还,原告就到被告家里要彩礼钱,被告不但不给钱反而辱骂原告。原告据此请求:1、二被告返还彩礼钱7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连民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给付彩礼的时候被告刘连民没有在场,也不知道。
被告刘智慧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书培和被告刘智慧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定亲,见面后原告田书培给被告刘智慧见面礼6600元,通过接触发现双方不合适,原告要求退还彩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在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共收到被告给付的6600元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原告田书培主张解除婚约在先,根据农村习俗被告可以酌情退还彩礼。原告田书培要求返还购买礼品500元及因为诉讼的路费及误工费损失,但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连民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连民收取彩礼,因此对被告刘连民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书培彩礼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智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亚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