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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利伟与尚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580号 原告:鲁利伟,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永峰,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鲁利伟因与被告尚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580号
原告:鲁利伟,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永峰,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鲁利伟因与被告尚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永锋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利伟诉称:2011年10月24日被告尚永锋借原告鲁利伟现金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尚永锋一致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尚永锋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被告尚永锋辩称:被告尚永锋不认识原告鲁利伟,原告所依据的欠条也不是被告尚永锋所出具的,被告尚永锋不欠原告鲁利伟钱,不知道这回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被告尚永锋借原告鲁利伟现金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尚永锋在该借条上签署名字并捺有手印。原告鲁利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尚永锋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尚永锋否认该欠款并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出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尚永锋借条一份、证人鲁某某、王某某证言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尚永锋欠原告鲁利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尚永锋理应偿还原告鲁利伟欠款10000元,而未偿还酿成纠纷,被告尚永锋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尚永锋辩称不欠原告款并否认给原告出具欠条,与原告陈述、证人所证不符,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鲁利伟要求被告尚永锋偿还欠款1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永锋偿还原告鲁利伟欠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尚永锋承担。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连军
审判员 : 薛 利
审判员 :刘庆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增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