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洪涛与谭秘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劳初字第167号 原告:郑洪涛(郑红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子哲,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谭秘林,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洪涛因与被告谭秘林劳务合同纠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劳初字第167号
原告:郑洪涛(郑红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子哲,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谭秘林,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洪涛因与被告谭秘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子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秘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洪涛诉称:2013年9月至12月份,原告给被告承包建筑工地打工。约定工资每天215元,中间原告借支部分生活费。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530元,并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530元。
被告谭秘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2月份,原告郑红涛在被告谭秘林承包的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区石油大厦的工地上从事钢筋工程,每天工资215元。经过结算后,被告谭秘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郑红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9月一12月份欠工人郑红涛工人工资总10530元壹万零伍佰叁元欠款人:谭秘林日期2013.12.16”。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秘林支付原告郑洪涛劳务费105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郑洪涛向被告谭秘林提供劳务,被告谭秘林向其支付劳务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秘林未能及时向原告郑洪涛支付劳务费,酿成纠纷,其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郑洪涛所诉要求被告谭秘林支付劳务费105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秘林支付原告郑洪涛劳务费1053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谭秘林承担。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审 判 员 : 薛 利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增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