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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敬与杨功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乃敬,男,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功勋,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乃敬,男,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功勋,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邓雅军,总经理。
上诉人李乃敬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金初字第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不应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有被告均在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杨功勋选择向事故发生地的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乃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