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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平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 上诉人佟某某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佟某某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平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

上诉人佟某某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佟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佟某某、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于1997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7月23日生一女儿佟某1,现在汝州市第五高中二年级上学。2013年11月,佟某某曾向我院起诉,要求与毛某某离婚,后佟某某撤诉,现佟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毛某某离婚,毛某某仍坚持不离婚,诉讼中,毛某某表示,为了不影响孩子上学,自己决心改正错误,使家庭和睦如初。并表示,佟某某坚持离婚,佟某某得答应毛某某一定的条件,如双方现居住位于一处的5号楼一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归孩子所有写在孩子的名下,结婚后买的一间储藏室也归孩子所有等,佟某某不同意毛某某的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佟某某、毛某某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女儿,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共同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维持幸福的家庭生活。佟某某起诉与毛某某离婚,毛某某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自己勇于承认错误,对家庭和睦如初充满希望和信心,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双方都应该多做自我批评,改正错误,使自己的家庭能够重新和睦起来,使自己的女儿有一个温暖的家庭,学业有成。综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佟某某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佟某某负担。

佟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们两个婚前认定时间短,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并已分居两年有余,并在2013年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因被上诉人承诺改正错误,上诉人撤回了起诉但被上诉人仍不思悔改,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离婚,房产一处归上诉人所有,婚生女佟某1由上诉人抚养。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佟某某、毛某某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已17岁,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实属夫妻关系中的正常现象,佟某某也未提供其他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胡全智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议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