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04号 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军照,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汝民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