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长明,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武已将路面硬化完毕,且已将被执行人张长明宅基地东院墙北端的管道予以封堵,(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