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天武与张长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长明,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长明,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武已将路面硬化完毕,且已将被执行人张长明宅基地东院墙北端的管道予以封堵,(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