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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与高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3-338-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高素霞,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3-338-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高素霞,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2)汝经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汝经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