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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常相涛、李玲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42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常相涛,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玲,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42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常相涛,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玲,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行政处罚。

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常相涛、李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写出了撤回执行申请,证明汝计生征字(2013)第8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自行征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计生征字(2013)第8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