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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庞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抓获,2014年6月24日被拘留,2014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
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抓获,2014年6月24日被拘留,2014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顶山市中心商城后的葡京台球室内利用捕鱼机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后被告人庞某某在该台球室内放置了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赛鱼机和捕鱼机,且双方约定,由庞某某从自己放置的赛鱼机中抽取盈利的30%。台球室内共放置机器九台,由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员工负责给赌博机上分和给玩家兑换现金,其中赛鱼机一台(有8个把手,能同时供8个人玩),捕鱼机三台(一台有8个把手,能同时供8个人玩;另外两台每台分别有6个把手,能同时供12个人玩),翻牌机三台,水浒传游戏机二台。2014年3月31日,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赌场查处,涉案游戏机已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人员利用捕鱼机等赌博工具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之2015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军红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孙向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顺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