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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26号 罪犯张军显(绰号“三”),男,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张军显犯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26号
罪犯张军显(绰号“三”),男,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张军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2011年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军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军显有下列犯罪事实,2010年12月18日晚上,张军显与杨某某在宝丰县石桥镇高铁村伊利奶厂对面的网吧喝酒,酒后杨某某留张军显在网吧二楼的一个房间内住宿,在该房间内张军显睡一张床,杨某某人一家三口睡一张床。当晚凌晨两时许,张军显趁杨某某酒后熟睡不醒多次对杨某某妻子张某某进行抚摸,均遭到张某某拒绝后,张军显下到一楼厨房拿把菜刀上楼让张某某下楼,张某某下楼后,张军显持刀相威胁,将张某某强行奸淫。
罪犯张军显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8月、2014年7月各被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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