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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实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74号 罪犯张实生,又名张生,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74号
罪犯张实生,又名张生,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实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2013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实生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实生等人经常在被害人杨某某开设的赌场打牌并经常输钱,遂怀疑杨某某赌场的牌有假。2012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张实生伙同他人称发现杨某某开设赌场的牌九有假,将杨某某叫出要求其赔钱,被告人高某某等人让杨某某向被告人张实生等三人赔钱每人十万元。杨某某同意共赔偿三人十万余元未果。后被告人高某某要求杨某某打三十万元的欠条,并指使所带人员威胁、殴打杨某某,逼迫杨某某给钱,杨某某被迫让其妻凑钱,在得知杨某某家人凑了40000元时,高某某等人逼迫杨某某写下26万元的欠条,杨某某之妻将30000元钱通过张实生给了高某某后,杨某某被放走。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实生已缴纳。
罪犯张实生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实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实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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