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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禄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张钦禄,男,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张钦禄犯生产、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张钦禄,男,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张钦禄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2013年2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钦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钦禄有下列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钦禄伙同他人在制假窝点自2010年3月上旬开始生产天下秀、红梅等73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至案发,该窝点共生产上述品牌假烟案值727300元。其中,被告人张钦禄烟机共生产上述品牌假烟案值347550元。2011年12月8日张钦禄投案。2010年4月,徐水县公安局和徐水县烟草专卖局搜查,在梁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家和库房中扣押未卖出的各类假冒伪劣卷烟共计9033条,经鉴定总价值达455680元。梁某某、徐某某分别多次从被告人张钦禄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
罪犯张钦禄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2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7月获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钦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钦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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