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自广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自广,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自广,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广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俊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和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李自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濮阳市五一路“凌云”小区64号楼4单元,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濮阳市华龙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9月16日,李自广在“凌云”小区其开设的诊所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自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证言,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六塔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抓获证明、破案报告,濮阳市华龙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广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已犯有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李自广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自广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自广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禁止被告人李自广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诊疗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井丽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通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