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铁栓、高小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998-1578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高铁栓,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高小栓,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998-1578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高铁栓,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高小栓,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铁栓、高小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9日作出的(1998)汝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汝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牛振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占与张大庆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