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31号 申请执行人曹金环,女,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亚歌,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金环申请执行杨亚歌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O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