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聂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普建,该公司河南经销处经理。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医院项目部。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歌,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歌,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湖北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医院项目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3)龙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医院项目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9元,退回湖北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379元,退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45元。退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医院项目部2625元。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