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代郭留,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胡宝芳,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郭留诉被告胡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郭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郭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郭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郭留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