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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贵井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振兴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长生,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振兴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长生,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城关镇南关街村2号,系联社员工。
被告陈贵井,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宪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兴,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贵井、韩宪臣、陈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贵井、韩宪臣、陈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