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振兴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长生,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城关镇南关街村2号,系联社员工。 被告陈贵井,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宪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兴,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贵井、韩宪臣、陈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贵井、韩宪臣、陈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