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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792号 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陈齐家,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792号

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陈齐家,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献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一份电缆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14425.8元的电缆线,被告本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经多次催要仅给付579480元,下欠564545.8元拒不给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4545.8元及违约金92020.02元(违约金按万分之五计算至2014年6月28日,以后顺延计算)。

被告未作答辩。

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7月4日电缆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电缆线买卖合同,金额928539.56元,合同约定双方按照合同第1、2、5、8条,货到当时验收完毕,24小时内无报验回复,视为默验认可。合同签订后,买受方预付30%的订金,货到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迟一日,应按延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收货单7份,借条一份,供货及回款明细一份,对账函一份,调查表一份,证明被告接到原告供货,包括垫付费用及借款计1144025.8元。后来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579480元,下欠564545.8元,起诉后2014年8月28日被告又支付100000元,现在下欠564545.8元拒不给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4545.8元及违约金92020.02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电缆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违约,没有给付全部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货款579480元,仍下欠货款564545.8元,合同约定,迟付货款按日万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拒付货款,没有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为此原告的请求应依法支持。其违约金应当依照下列方式计算:总货款1144025.8元(含运费借款24600元),2013年7月17日预付款320000元,8月7日(含当日)前累计供货946085.8元(按合同约定货到三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013年8月11日欠货款626085元(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7日)6天,违约金为6天×313.4元=1878.3元。8月13日供货134580元,2013年8月17日欠货款数额为760665.8元(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6日)违约金为19天×380.3元=7226.3元。2013年9月2日供货38760元,9月7日欠款799425.8元(2013年9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104天×399.7元=41570元。2013年12月20日付款150000元,12月21日欠款649425.8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2日)31天×324.7元=10065.7元。2014年1月22日付款109480元,2014年1月23日欠款539945.8元(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6月28日)156天×270元=42120元,合计违约金102860.3元,但原告只请求92020.02元,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只能支付原告92020.02元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64545.8元,违约金92020.0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5元,由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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