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04号 原告王东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所地夏邑县。 被告朱超军,男,56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王东建与被告朱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未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02年3月1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引发本案纠纷。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建民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