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曹丽,女,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学廷,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 被告姬建民,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与被告刘学廷、姬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丽负担。 审 判 长 赵年法 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 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 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