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卯,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高某宽,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年,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万某卯作为鄢陵县彭店乡人民政府负责农险工作的负责人,为了保险公司的集团利益及个人所得保险提成和保险公司的9%的利息,个人出资鄢陵县彭店乡农户的种植险投保金,并出具虚假的农户投保信息资料。被告人高某宽作为分管彭店乡人民政府印章的负责人,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未履行印章使用的审批手续,而在万某卯所持的以彭店乡人民政府为投保人的虚假投保单上,加盖彭店乡人民政府的印章,致使万某卯所持的虚假投保单顺利投保,从而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补贴103.2万元,经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万某卯接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后,到鄢陵县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高某宽接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后,到鄢陵县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明、韩某民、冯某杰、张某梅、马某刚证言、保险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种植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昌市财政局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保财险鄢陵县支公司证明、户籍证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二张、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二份、中国人保财除公司鄢陵县支公司营业执照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关于种植业保险的投保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高某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接到鄢陵县检察院询问通知后,到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卯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万某卯的身份不是在职的工作人员,是提前内退人员,他不再行使政府的职权,所以在办理保险时,被告人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宽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万某卯、高某宽的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卯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宽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