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光,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光,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超,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根亭,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光及其辩护人杜亚民、被告人焦某超及其辩护人马根亭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中储粮许昌直属库派驻河南德盛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的监管办事处主任被告人黄某光和监管员被告人焦某超,明知德盛公司将其所属的望田、马栏、张桥、彭店、马坊五个公公司部分库存的2007年托市粮10895吨,采用虚假方式转卖后,又采取虚假手段收购。在2007年托市粮原封不动的情况下,转化为2008年托市粮。实质上2007年托市粮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所谓的2008年托市粮是虚构的,根本就不存在。在这个过程中,二被告人违反监管规定办理了各项监管手续,德盛公司获取国家托市粮收购费用435800元及保管费用补贴928340元,共计1364140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新、冯某收、刘某军、刘某民、李某军、刘某乾、康某恒、靳某青、马某强、张某华、张某伟、郑某光、张某财、丁某证言、户籍证明、证明、2008年武陟县乔庙乡鑫兴精米厂交易记录、2008年鄢陵07ZD小麦拍出情况、中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文件、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德盛公司协议书、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文件、证人魏江涛证言、罚没收据、证人张晓华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光、焦某超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观全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光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焦某超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