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涛,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涛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涛在任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股股长期间,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辖区内的移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监察,没有对移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移动式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作业员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致使移动式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秦某山,在没有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在高压线下违章作业,使用起重机械固定简易塔吊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涛主动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山、孙某英、高某、吕某忠证言、刑事判决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户籍证明、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职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涛在任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股股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涛到鄢陵县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杨某涛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