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69号 原告冯光辉,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吴彩环,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李成栋,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辉诉被告吴彩环、李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光辉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