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杨雪锋,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永祥,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崔红梅,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杨雪锋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雪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雪锋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雪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雪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杨雪锋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