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组织机构代码:17485007-2。 法定代表人葛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峰,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与被告王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郑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