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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与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组织机构代码:17485007-2。 法定代表人葛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峰,男,197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组织机构代码:17485007-2。
法定代表人葛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峰,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与被告王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郑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