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83号 原告王建设,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