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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雷抢劫罪,唐晓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009号 罪犯唐晓雷,又名唐雷,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晓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009号
罪犯唐晓雷,又名唐雷,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晓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余漏罪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晓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此前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30至2月5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晓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晓雷伙同他人在长葛市、许昌市、郑州市等地抢劫作案7起,抢劫财物价值80000余元,抢劫中致使5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晓雷系主犯。2009年2月5日,被告人唐晓雷伙同王伟峰、张帅窜至禹州市商贸北外将被害人李某后门敲开,盗走232箱白酒和一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425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晓雷系主犯。
罪犯唐晓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9月被警告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晓雷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唐晓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九日起至二○三五年二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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