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32-2号 原告徐海,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杨楼乡徐湾村宋庄40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922197610084916。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二郎庙乡侯庄村大齐庄76号。身份证号:411322198710164252。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与被告赵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由原告徐海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