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6号 原告:魏明生(曾用名魏永),男,1954年12月30日生。 被告:葛玉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生与被告葛玉奇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生于2015年1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葛玉奇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魏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明生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冠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