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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明生诉被告葛玉奇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6号 原告:魏明生(曾用名魏永),男,1954年12月30日生。 被告:葛玉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生与被告葛玉奇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生于2015年1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葛玉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6号

原告:魏明生(曾用名魏永),男,1954年12月30日生。

被告:葛玉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生与被告葛玉奇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生于2015年1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葛玉奇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魏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明生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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