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6号 原告石立磊,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城关镇清真寺街261号。 被告吴永恒,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招抚岗西村2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立磊与被告吴永恒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立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立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立磊负担。 审判员 顾东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