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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利辛县看守所,9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利辛县看守所,9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锁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到湖北省建始县伺机诈骗,由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齐某某先以收购“猫胎盘”的名义分开租房子,后孙某某安排同伙以每个“猫胎盘”30元的价格卖给其他同伙,锁某某再假扮成药厂经理以每个40元的价格从同伙处收购“猫胎盘”,让房东看到有利可图,并引诱房东参与买卖“猫胎盘”,房东上当后,先卖给房东少量的“猫胎盘”,锁某某以每个40元的价格从房东处予以收购,骗得房东的信任后,再卖给房东大量“猫胎盘”,骗得房东钱财后,六人迅速逃离。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锁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用该方式在湖北省建始县分别骗取陈某某6000元、姚某33759元、徐某某11460元后,分得赃款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退赃6000元,已发还受害人陈某某。
另查明,同案犯孙某某、李某乙、锁某某、李某甲、董某某共退赃75759元,已发还受害人徐某某、姚某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锁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姚某的陈述,收条、领条、发还清单,利辛县公安局抓获证明,利辛县看守所羁押证明以及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12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