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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份,被告人樊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原某某市委书记毛某某及其妻子的事实,以能够为杨某甲、刘某某夫妇的女儿杨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杨某甲家现金200000元后挥霍。2014年8月11日樊某某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杨某甲经济损失2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从杨某甲手机提取的通话录音记录、情况说明,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领条,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