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到其朋友皮某某家玩,期间姚某某趁家里无人之际,将皮某某妻子即被害人史某某放在床头柜里的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2427元。案发后,黄金手链已退还被害人史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链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还所盗物品,能积极交纳罚金,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