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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于2014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候某某与三门峡市办假证的人联系后,伙同张某某(在逃)冒充夫妻关系,以1200元的价格从办假证的人处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用于向李某某、邵某某担保借款。经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公安局、民政局单位证明,被告人候某某办理的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均系假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邵某某、乔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伪造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照片,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的证明,渑池县民政局关于涉案结婚证系假证的证明,渑池县公安局关于涉案身份证系假证的证明,渑池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提取笔录、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候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