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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葛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葛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社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马某某和被告葛某某于2008年打工时认识,于2009年8月24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经常赌博,甚至家庭生活都要靠原告打工来维持,二人经常因小事争吵。2012年4月,原、被告再次生气争吵后,原、被告再没有同居生活,被告至今都不与原告联系。现在原告马某某和被告葛某某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故请求判令和被告葛某某离婚。

被告葛某某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于2008年11月打工时和被告认识,于2009年8月24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农历2012年3月11日原告马某某老家举行了结婚典礼。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5月1日,被告葛某某和原告马某某开始分居,被告葛某某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婚姻制度,本案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结婚时间较短,纠纷较多,已不能自行化解。被告葛某某于2012年与原告马某某分居,至今下落不明,亦不与原告马某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证实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郭雷奇

审判员      聂建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 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