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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马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少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2000年1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少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2000年1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1971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马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魏某某及马某某、马某、李某某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成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