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少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2000年1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1971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马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魏某某及马某某、马某、李某某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