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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庆单位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辩护人贾鹏,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庆,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辩护人贾鹏,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庆,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庆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诉讼代表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贾鹏、被告人张庆及其辩护人秦艺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自2005年至今,被告人张庆在担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俭办)主任兼任郑州新意中学法人代表期间,利用其负责勤俭办全面工作及负责勤俭办主办的新意中学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借读生学费私立小金库,以侵吞手段分三次从小金库中贪污公款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05年4月,被告人张庆以为郑州新意中学准备储备金为由,安排该校会计闫某某从郑州新意中学小金库中支取1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藏匿于自己家中。2013年1月,张庆利用郑州新意中学搬迁之机,将小金库账目予以销毁,借机将此100万元人民币隐瞒并予以侵吞。

2、2013年1月,被告人张庆以给勤俭办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为由,安排郑州新意中学会计闫某某从该校小金库中支取20万元现金,其中5万元分给闫某某,将剩余的15万元据为己有。

3、2013年8月,被告人张庆以给勤俭办买车为由,安排郑州新意中学会计闫某某从该校小金库中支取15万元现金交给司机张某甲,后张某甲将此15万元交给张庆,张庆将此15万元据为己有。

二、2007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利用负责采购郑州市中小学生练习簿册的职务便利,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以下简称测绘学院印刷厂)印刷作业本过程中,在张庆担任勤俭办主任期间,双方商定每个作业本由测绘学院印刷厂支付勤俭办回扣0.1元。经查,2010年秋至2013年秋,测绘学院印刷厂支付勤俭办回扣款共计670406元,该笔款项未来得及支付即被查获。

2014年3月20日,反贪污贿赂局人员将张庆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庆的供述,证人崔某甲、乔某、闫某某、张某甲、艾某、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刘某丙、崔某乙、付某、张某丁、毛某某、刘某甲、聂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举办郑州新意中学文件、勤工俭学办公室办公会议文件、郑州新意中学学校性质及相关文件、新意中学章程、新意中学小账、交通银行个人凭条、借条、新意中学账单、新意中学资产证明、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中小学练习册集中采购的通知、协议书、2010年秋季至2013年秋季作业本退款说明、刘某乙银行卡明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手段贪污公款1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张庆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款6704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及被告人张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庆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的诉讼代表人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勤俭办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张庆辩称:其是保管郑州新意中学的资金,其不构成贪污;勤俭办在采购练习册时只负责统计,没有收过钱。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庆是作为法人代表保管新意中学的财物,且新意中学不是由勤俭办所投资的,张庆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勤俭办没有收受贿赂,张庆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郑州市中小学生练习簿册,后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印刷作业本,后双方商定每个作业本由测绘学院印刷厂支付勤俭办回扣0.1元。经查,2010年秋至2013年秋,测绘学院印刷厂应支付勤俭办回扣款共计670406元,现该笔款项仍由测绘学院印刷厂保管。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庆的供述,证实大概2002年郑州市教育局下文件决定中小学生作业本实行集中采购制度,由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具体负责组织、规划、管理,2007年开始使用测绘学院印刷厂,和测绘学院印刷厂的经济往来中他们给一定的劳务费。

2、证人潘某某的书面证言,证实2002年郑州市教育局下发文件要求郑州市教育局所属中小学的作业本由勤俭办统一采购,勤俭办决定由后勤科专门负责,2002年的时候定的是九中印刷厂进行印刷作业本,在2007年的一天张庆让其和张某丙一起跟着他到测绘学院印刷厂,是测绘学院印刷厂聂某某接待的,后来经过谈论决定由测绘学院印刷厂负责印刷作业本,之后张庆又带着其和张某丙一起到测绘学院谈价格,当时谈完价格之后就提出了回扣的事情,一个作业本给学校0.1元的回扣,给勤俭办0.1元的回扣,年底结账,中间张庆需要钱时其和张某丙去结,年底结清账后把钱全部给张庆,去厂里结钱时,张庆说不要给厂里任何手续,其给张庆钱时,张庆也不打任何手续,2010年其退休后,张庆让其带着当时的后勤科长毛某某到测绘学院印刷厂,其把情况简单介绍了一下。

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8月任学校后勤科科长见到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的聂书记后,聂书记对其说作业本的出厂价跟卖给学生的价钱差2角钱,厂里给学校1角钱,给勤俭办1角钱,并说该给勤俭办的回扣先放厂里,厂里会计算金额,以后张庆说什么时候拿走就让拿走,这时候其才知道勤俭办有作业本的回扣,从其接任学校后勤管理科科长至2013年的上学期,该印刷厂应该给勤俭办作业本费用回扣67万多元,该笔回扣款一直在印刷厂里放着。2010年国庆节前后一天,其听聂书记说张庆安排潘某某拿过钱,后来勤俭办的书记张某丁对其说张庆确实让潘某某到印刷厂拿了10万块钱,其去找张庆核实,张庆还不承认,其说要往教育局纪委反映,张庆才承认从印刷厂拿了10万块钱。除了张庆拿走的10万元钱以外,这笔钱一直就没有动过,但是每年负责管理这笔钱的刘某甲,每次对账回来之后会告诉其印刷厂的回扣现在有多少钱,这些钱都在测绘学院印刷厂放着,等勤俭办用的时候再由测绘学院印刷厂支付给勤俭办。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大概2002年郑州市教育局下发文件,局属中小学校的作业本征订工作由勤俭办统一负责,之后勤俭办让后勤科负责这项业务,2007年的一天张庆、潘某某与其到测绘学院印刷厂考察后张庆确定由测绘学院印刷厂负责局属中小学生的作业本印刷,一直到现在还在用测绘学院印刷厂印刷局属中小学生的作业本,在作业本征订过程中测绘学院印刷厂每年都会以每个作业本0.1元的价格给勤俭办回扣,每次都是根据作业本的数量算出需要支付给勤俭办的回扣,但这些回扣张庆都是让测绘学院印刷厂存放,在需要用这笔钱的时候由张庆通知印刷厂,其或者潘某某去拿,余款都是在年末直接拿回来之后交给张庆,这些钱是潘某某和印刷厂算的,回来之后潘某某给其说一下,然后再给张庆汇报,潘某某是2010年8月份退的,她退了之后将这块工作交给了现在后勤科的刘某甲了,其听现在的后勤科科长毛某某说有些回扣都在测绘学院印刷厂放着。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9月到勤俭办后勤管理科至今,负责郑州市教育局管理的中学的作业本提供、发放工作,2002年郑州市教育局下文件指定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负责市管中学的作业本购买工作,一开始是九中印刷厂负责印刷作业本,后来测绘学院印刷厂找到当时的科长潘某某后印刷业务就交给了测绘学院印刷厂,之后其听说过测绘学院印刷厂给的有一个作业本0.1元的回扣,2010年下半年其开始负责这项工作,后来印刷厂每个学期之后给其一个汇总表,对账之后其每次都会将汇总表复印之后交给毛某某科长一份、张庆主任一份,并向他们汇报本学期作业本的印刷情况,这笔钱其负责核对数额,张庆和毛某某知情,应当是给勤俭办的,其提供的印刷厂的汇总表数字应当是准确的,根据这几张汇总表,到现在印刷厂应该支付给勤俭办771856.5元,这些钱一直都在印刷厂,如果有人拿走了钱,剩余的钱就和印刷厂就对不上了,从其接手这项工作以来几乎每个学期我们都和印刷厂对账,所以如果余额变动的话其应当知道,上个月进行核对时没有加2014年的作业本,当时对的是67万余元。其和毛某某科长还向张庆汇报了一次,说印刷厂催其把该得的钱拿走,张庆说这笔钱现在不能动,有文件现在不让发钱,钱先放在印刷厂。

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其从部队转业到郑州市教育局之后,被任命为郑州市教育局的党委委员和勤俭办的党支部书记,在之后的工作中其了解到勤俭办在负责统一采购学生用作业本的过程中,每年都会收测绘学院印刷厂的回扣,这些钱都是放在印刷厂那里,需要用钱的时候给印刷厂打电话,印刷厂把钱拿过来,在其来之前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了,当时是勤俭办后勤科的科长毛某某告诉其的这件事,其告诉毛某某这些钱是单位的钱,没有经过单位的研究不能动,之后其就找到时任勤俭办主任的张庆并多次提醒他营利性的经营不能搞,其曾经告诉过聂某某,这些钱是单位的钱,不允许个人动,如果需要提取使用,必须经过单位的同意。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测绘学院印刷厂法人,负责该厂全面工作,从2007年印刷厂和勤俭办开始有作业本印刷业务,勤俭办负责全市的中学生作业本印刷管理工作,勤俭办将作业本的印刷业务交给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和勤俭办口头约定,按照实际印刷任务量,每本作业本给勤俭办一角钱的回扣,给各个学校一角钱的印刷纸作为回扣,从开始到2010年秋季,其是跟勤俭办的学校后勤管理科的张某丙和潘某某联系的,每个学期结算一次回扣,这期间的回扣都结算完了,回扣款也由张某丙或潘某某陆续拿走了,从2010年秋季后其是跟勤俭办的新任学校后勤管理科科长毛某某联系的,这种业务来往还跟以前一样,每学期由勤俭办的人跟印刷厂核对作业本印刷量,只是该给勤俭办的回扣印刷厂一直留着,因为勤俭办的人一直没有向印刷厂要回扣款,所以2010年秋季至今的回扣款一直留着,存在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里,从2010年秋季至2013年秋季一共该给勤俭办作业本回扣款67万多元,印刷厂要开展业务,勤俭办管理着全郑州市中学的作业本印刷,每年都会有很多业务,需要拉着这个客户,也需要他们给各学校下文件要求在印刷厂这里指定印刷,因此勤俭办谈到回扣问题其就照办了。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以后其专门负责与勤俭办联系,负责接收勤俭办的作业本订单,以及作业本的送货、催款等,其开始负责联系勤俭办这项业务以来,印刷厂的领导聂某某对其说印刷厂应给勤俭办每个作业本提0.1元钱,并让其核对好数目,勤俭办把货款付清之后,再把需要给勤俭办的钱算出来给他们,2010年之前都是按照这样执行的,2010年之后聂某某又通知其把给勤俭办的回扣先放到这里,没有张庆的指示不能动,之后其多次催促当时勤俭办的人员毛某某和刘某甲,让他们赶紧把这笔钱拿走,但他们都说没有张庆发话,他们不能拿,由于每个学期勤俭办需要的作业本数量都很大,每个学期需要支付给他们的回扣也很多,多年下来,需要支付给他们的回扣已经达到了几十万元。

4、协议书,证实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签订作业本印刷合同。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的性质及经营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印刷厂出具的退款说明,证实自2010年秋季至2013年秋季尚有670406元回扣未支付勤俭办。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刘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二、贪污罪

2004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庆担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俭办)主任兼任郑州新意中学法人代表,负责勤俭办全面工作及负责勤俭办主办的新意中学工作的全面工作。

2005年4月,被告人张庆安排该校会计闫某某从郑州新意中学小金库中支取1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存放于自己家中。2013年1月张庆在郑州新意中学搬迁之机,将小金库账目予以销毁。

2013年1月,被告人张庆以给勤俭办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为由,安排郑州新意中学会计闫某某从该校小金库中支取20万元现金,其中5万元分给闫某某,将剩余的15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于2001年任郑州市教育生产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郑州一中分校法人,2002年任郑州市教育生产公司总经理兼新意中学法人,2013年12月退居二线被免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现在还担任郑州新意中学的法人,原郑州一中分校是郑州市教育局下属的二级机构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与郑州市一中共同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学校,由一中出教师,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将其所属的郑州市46中的校办工厂郑州市电扇厂作为学校场地。在新意中学的运转过程中,其让新意中学的会计闫某某不要把借读生的学费和杂费计入大账,单独做一本账,钱全部以其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开的账户存进去,这些事情都是其把身份证交给闫某某由她具体经办的,这些钱都是其监管的,但校长们知道。在2005年期间其知道小金库有100多万元后,就把其身份证交给闫某某,让她以其的名义开一张100万元定期存单交给其,这个存单现在仍然在其家放着,2012年春节前,新意中学从嵩山北路准备搬到黄河科技大学院内的黄河科技大学附中,其就和闫某某商量准备将小金库的账目拉到新郑的中学生培训基地,闫某某把小金库账目交给其之后,其自己开车到嵩山南路南水北调大桥附近,下车把这些账目销毁了,其告诉闫某某以她保管现有的现金重新做小金库账,她没有将这100万元做到账上,也就是说账上也不显示有这100万元钱了,这笔钱从闫某某保管的账目余额中减掉了。2013年春节前,其安排闫某某从小金库的账上取出了20万元准备给勤俭办的职工发福利,闫某某将20万元取出交给其后,其从里面拿出了5万元作为给她的福利,之后因为上级一直不让过节发福利其便将剩余的15万元拿回家放在了书房的柜子里,到4月份的时候其又安排闫某某从小金库上取出了25万元,给勤俭办的每个员工发了8000元福利,离退休的同志每人4000元,剩余的钱用于单位的一些不好报销的支出,后来春节前其让闫某某取出的20万元中剩余的15万元就一直在书房的柜子里面放着。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年初到郑州一中分校任会计至今,主要负责郑州新意中学的账目制作、相关学籍的管理等日常杂物,张庆作为郑州新意中学的法人,负责学校的全面事务,2003年年底的时候,张庆安排其把借读生的学费和正常学生的费用分开,让其把借读生的学费单列,并让其用他的名字开设交通银行的账户把借读生的费用存在里面,到了2005年的时候存借读生学费的那个账户上金额已经有100多万元,张庆就让其将活期账户里的钱取出来100万元存成定期,他说是为了存些备用金,之后其就到伏牛路支行拿着张庆的身份证开了一个100万元的定期账户,过了不到一年时间,张庆让其将这个100万元的定期存折交给他,当时他说还欠了电缆中学两年的场地租用费,他只说先放他那里,以备人家要,2013年年初张庆让其把所有的小金库的账本和原始凭证整理好,他说要拉到新郑中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他保管,其当天就把账本和凭证整理好装进两个纸箱里,搬到张庆的桑塔纳车上,张庆自己开车把账本和凭证拉走了,之后其从2013年1月开始记账,另外还在一个笔记本上辅助记账,其保管的小账被张庆拉走后,重新记的账和之前的不衔接,张庆交代其重新记账,其就从2013年开始记的,但其把之前小账的余额记了过来,2005年其交给张庆的100万元钱在新的账目上不显示,从现在的账目上已经看不出来这100万元钱了,现有的余额中已经没有这100万元了。2013年1月31日张庆让其取20万元钱给他,其当天取出16万元,第二天又取4万元,用手提袋装着钱在家属院门口张庆的车里交给他,他打开袋子给了其5万元钱说是对其的奖励,其下车后他就走了。2013年8月张庆让其准备15万元给他买车,第二天张庆、张某甲与其一起到交通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并让张某甲打了手续,后来张庆又从新意中学公存账户上开出了支付给荣威汽车的11万余元支票购买了一辆荣威550汽车。其账本上取现后面记着“张总”,意思就是这笔钱被张庆拿走了,从2013年1月至今,张庆分三次从我这里拿走了55万元现金,分别是2013年2月初15万(记录是20万,其中给了其5万)、2013年4月25万、2013年8月20日15万。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闫某某处借款15万元准备用于买车,后来向张庆汇报之后又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购车款,这15万元一直由其保管,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其将这15万元钱交给了张庆。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月27日任勤俭办副主任、副书记,其上任时张庆主任职务已经免去,张庆没有与其交接工作,后来张庆让他的司机交过来一辆荣威550汽车。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张庆把其叫到了他的办公室,说想给同事们发一些旅游学习的费用,在职的每个人发8000元钱,离退休人员每人发3000元钱,经过计算需要181000元,张庆给了其一个手提袋说里面有190000元,其便按照他的安排把钱发了。

证人刘某丙、崔某乙、付某伟均是勤俭办的工作人员,均证实2013年上半年发过8000元的福利。

3、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被聘为新意中学校长,新意中学财务方面的事情其不知道。

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任新意中学副校长,新意中学设有两个账,其中一个是高三复读生的账,张庆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其不知道新意中学账面上有多少钱。

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其翻张庆物品时发现木柜里有29万元现金,其害怕这些现金来路不正,觉得放在家里不合适,就让张庆妹妹张某乙过来把钱拿走了。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嫂子艾某说在书房柜子里找到29万元钱,后其用一个塑料手提袋将这29万元现金装起来,拿到了其所兼职的公司,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

4、交通银行个人业务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张庆名下银行业务办理情况,其中部分由张某甲、闫某某代办。

闫某某提供的新意中学小金库账目,证实了新意中学小金库的支出情况,还证实部分款项记载交给张庆。

5、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新意中学和勤俭办购买车辆的情况。

郑州新意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新意中学尚欠他人房租108.33万元。

6、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对张庆家中进行搜查时找到100万元存单一张、145万元存折一本。

扣押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已将29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存单及145万元存折予以扣押,上述照片经当庭辨认无异。

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郑州市教育局为机关法人,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为事业法人。

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更名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郑州市教育委员会文件、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文件,证实郑州一中分校系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举办,后郑州一中分校更名为郑州新意中学。

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实郑州新意中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庆,举办者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郑州一中分校系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与郑州一中共同出资设立的民办学校,场地由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下属的郑州市电扇厂提供,2001年更名为郑州新意中学,该校全部资产现仍属于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并附有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的会议记录。

2、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共郑州市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文件、郑州市教育局出具的张庆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证实了张庆的职务及职责。

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庆的到案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庆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互相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庆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庆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控辩双方就单位受贿罪的争议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庆作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在经济往来中,安排相关人员在账外暗中收取他人回扣款,上述事实证人潘某某、毛某某、张某丙、刘某甲、聂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均能证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故对辩方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庆提出的其系保管新意中学财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综合分析后作出如下评判: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第一起事实,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庆在2005年让会计闫某某将100万元存入其个人名下后一直将该存单保管在自己家中,且其之后将相关账簿销毁,其侵吞该笔存款的意图明显,虽然张庆当庭辩称其是为新意中学保管的备用金,但是除了张庆名下的该笔100万元外,新意中学另在张庆名下有145万元的存款,且目前新意中学仅拖欠他人房租108.33万元,张庆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第二起事实,被告人张庆让会计闫某某以给勤俭办人员发放福利为由从新意中学支取20万元,但之后又从新意中学支取25万元用于勤俭办人员的福利发放,虽然张庆当庭辩称其是为了给勤俭办下属的实践基地购买汽车,但是张庆却将20万元中的5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新意中学招聘人员闫某某,而后将剩余的15万元保管在自己家中,且在其2013年10月被免去勤俭办主任职务后已不再负责实践基地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占有该笔款项而不予返还,其侵吞该笔款项的意图明显,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第三起事实,被告人张庆以购车为由让张某甲给闫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从新意中学借出了15万元,虽然之后张庆又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购买了汽车,但是该笔款项张某甲于2014年春节前后才交给张庆,后张庆被侦查机关抓获,张庆保管该笔款项的时间较短,且在新意中学账目上还有张某甲出具的借条,客观上张庆无法实施侵吞该笔款项的行为,故对其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庆提出的新意中学不是勤俭办投资,新意中学资产不是国有资产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无论是新意中学还是其前身郑州一中分校,都是由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或者是前身郑州市教育生产服务总公司举办,无论新意中学的资产从何而来,勤俭办作为举办者在管理、使用中的新意中学的资产均应以公共财产论,而张庆作为勤俭办主任的同时兼任新意中学法定代表人,其在管理新意中学的资产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和被告人张庆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张庆所犯贪污罪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及被告人张庆已就收受回扣与测绘学院印刷厂达成意向,但由于在勤俭办人员调整后勤俭办内部就是否领取回扣款未形成统一意见,且相关具体实施人员人员也未领取回扣款,系犯罪未遂,故对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所犯单位受贿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庆所犯单位受贿罪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张庆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三、对被告人张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司辉

审 判 员  陈艳艳

代理审判员  石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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