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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金玲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08-1号 原告都金玲,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生斗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08-1号

原告都金玲,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生斗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系董事长

经开庭审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原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事实理由无法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都金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都金玲,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